钓鱼用“泥鳅打窝”违法吗?它到底有多大危害?专家:生物灭绝!
第一,泥鳅钓鱼的确属于违法。因为一个用泥鳅钓鱼的可以一天时间,把一个河段的猎食鱼类钓走百分之八十以上 ,则会严重破坏一段河里的食物链 。此外,在禁鱼区内,钓鱼的最狠的无非就是电网药泥鳅,所以还是建议用蚯蚓、蚂蚁为诱。去年,一个朋友告诉我,他们三个人用泥鳅做大窝钓鱼,一共花了七八千买泥鳅,结果钓了一万五左右的鱼。但除去油钱,饭钱等各项开支,一个月平均每人分了一千块钱,还要经常熬夜,又怕被抓,他说以后再也不干这样的蠢事了。
第二,泥鳅作钓其实没问题,也没你们说的那么厉害,关键是他用泥鳅打窝了,一打几十斤甚至上百斤。但作为只为娱乐钓鱼的人来说,则是打不起这种窝的,就算买养殖泥鳅十块一斤,有几个钓鱼的这么舍得,几百几百的往水里丢,并且钓的鱼还不一定有这么多。如果只是单单的拿泥鳅作饵不打窝,能钓到鱼那才是运气。
第三,使用“泥鳅打窝”进行垂钓在我国多地已被明确列为违法行为,其危害涉及生态破坏、水质污染及物种失衡等多个方面,以下从法律界定和生态危害两个角度详细分析:①法律定性属于违法行为:其一,国家层面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包括炸鱼、毒鱼、电鱼等。泥鳅打窝因其短时间内大量捕捞的特性,被多地认定为“生产性捕捞”,与休闲垂钓的合法边界相冲突。例如,重庆市在《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或窝料。其二,地方执法案例:重庆南岸区曾对使用泥鳅打窝的垂钓者处以行政处罚,没收渔具并罚款。四川邻水县张某等人因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活体泥鳅打窝,涉嫌非法捕捞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湖北、湖南等地也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件,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及刑事责任。其三,法律后果:违法者可能面临责令停止、没收渔获物和工具、罚款(200-2000元)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②生态危害:其一,生态链断裂与物种灭绝风险:泥鳅打窝通过大量投放活体泥鳅吸引掠食性鱼类(如翘嘴鱼、鲈鱼等),短时间内可钓获数百斤甚至上千斤鱼,导致顶级掠食者数量骤减。例如,潘安湖因泥鳅打窝导致一个月内鱼类几乎绝迹。掠食性鱼类减少会引发食物链底层的小型鱼类(如罗非鱼、鳑鲏)泛滥,挤压其他物种生存空间,甚至导致局部灭绝。其二,水质污染与生物入侵:泥鳅常被浸泡化学药水或酒以提高诱鱼效果,这些物质进入水体后污染水质,危害其他水生生物。死亡的泥鳅尸体沉积水底,腐烂后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溶解氧减少,形成“死水”。泥鳅作为外来物种若进入非原生水域,可能因繁殖力强引发生态入侵。其三,破坏钓鱼文化与公平性:泥鳅打窝以牟利为导向,与传统休闲垂钓的娱乐性质相悖,且通过“打重窝”垄断钓点,挤压其他钓友空间。其高回报率(如一天钓获数百斤)也扰乱渔业市场公平。③争议与例外:部分支持者认为泥鳅是天然饵料,与蚯蚓等活饵无本质区别。但法律明确区分了休闲垂钓与生产性捕捞:泥鳅打窝因需一次性投放数斤至数十斤泥鳅,且以短期暴利为目的,被多数地区视为后者。此外,即使未明文禁止的地区,若使用药物处理泥鳅或造成生态损害,仍可能触犯法律。总而言之,泥鳅打窝在我国多地属违法行为,其危害远超一般垂钓方式,可能导致局部水域生态崩溃。钓鱼爱好者应遵守地方规定,采用合法合规的钓具和方法,避免因追求渔获量而承担法律风险并破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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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轻的时候,每到中秋节前后,太阳快落山时,用一根柳条深深的插进大河的岸边,上头绑一根一米左右的线绳,绳头绑一大号的鱼钩,钩挂在泥鳅的后背上,不要挂的太深,防止泥鳅死亡,且紧贴水面让泥鳅能活动。这是钓鲶鱼和狗鱼的最好方法,一个人能插一百多把杆,每隔半小时左右,拿手电筒溜一遍,一晚上能有不少的渔获。
第五,首先,鱤鱼和大翘嘴本身就是肉食性鱼类,吃小鱼小虾才是正常,难道泥鳅不是小鱼?其次,鱼不开口的时候,别说用泥鳅,给什么都不吃,放到嘴边都不吃。当然,泥鳅做钓饵对于肉食性鱼类确实更有针对性。此外,钓鱼从来不是鱼类资源匮乏的根本原因,无论用什么钓饵。所以过渡性捕捞和水质污染才是根本原因,钓鱼人不过就是个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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